■第1條(適用範圍)
1.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受本協議規定的約束,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約束。
2.如果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前提下接受特別合同,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應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二條(申請住宿合同)
1.希望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員請告知酒店以下事項。
(1)來賓姓名
(2)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繼續上一段第二款所規定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其為在提出要求時已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
■第三條(訂立住宿合同等)
1.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後訂立。但是,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酒店已同意,或者酒店已證明其未同意,則此規定不適用。
2.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由酒店確定的申請費至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
3.申請費將首先計入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7條的規定,則將在罰款之後加上補償;如果適用,且有餘額,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支付費用後,該筆費用將予以退還。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仍可接受特殊合同,該合同簽訂後無需支付同一款中規定的申請費。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指定支付申請費的到期日,則應規定特殊條款應當滿足前款中的規定。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1)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
(2)客房由於完全有人入住而沒有房間時。
(3)當意識到打算逗留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關於住宿的良好禮節和習俗的規定。
(4)當打算逗留的人被確認患有傳染病時。
(5)當您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住宿範圍的負擔時。
(6)當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過夜時。
(7)當打算停留的人發表聲明或舉止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
(8)打算逗留的人為指定的關於防止暴力成員的不當行為等法律或其附屬公司,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9)打算留下的人是a徒或由activities徒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
(10)當打算留下的人是法團且其某些官員屬於黑幫類別。
(11)打算逗留的人向旅館或旅館僱員提出暴力,恐嚇,勒索,恐嚇和不合理的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請求。或者,當識別出曾經執行過相同的動作時。
(12)當打算逗留的人可能由於醉酒等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
■第6條(來賓合同取消權)
1.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如果客人由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在要求付款時註明申請費的支付日期和除外),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將被處以附表2所列的罰款。但是,如果酒店遵守第4條第1款中規定的特別合同,則當客人為了遵守特別合同而取消住宿合同時,酒店將通知客人應支付罰款的義務。已通知。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10點到達(如果提前指定了預計抵達時間,則晚於該時間2小時)而沒有與客人聯繫,則該酒店將無法抵達,因此可以視為住宿合同被客人取消。
■第7條(取消我們酒店合同的權利)
(1)當要求澄清第2條第1款中規定的事項時,而在截止日期之前仍未澄清這些事項。
(2)當要求支付第3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時,未在截止日期之前付款。
(3)當第5條第3款至第12款適用時。
(4)當您不遵守我們酒店設定的使用規則時,例如在臥室裡睡覺的香煙,對消防設施的惡作劇等。
(5)當判定您不能遵守本協議時。
■第8條(住宿登記)
入住當天,住客必須在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來賓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檢查並複印護照
(4)前一天的住宿確認
(5)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6)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房間使用時間)
1.除非特別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客人可以在下午3:00至第二天早上11:00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仍可以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客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定。
■第11條(支付費用)
1.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的細目及其計算方法如“附錄1”所示。
2.前款的住宿費等應在住宿登記時或在酒店要求時,使用日本貨幣或酒店認可的住宿券和信用卡在前台支付。
3.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並提供之後,客人沒有自願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費。
【附表1】如何計算房費(第11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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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 A + B + C
A.基本房費[房費和服務費]
B.雜費[餐飲費和其他使用費]
C.稅收[消費稅,地方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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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1.住宿費用是根據商店,小冊子,網站等上發布的價目表計算的。
2.僅初中生及以下年齡的孩子可以與成人在同一張床上睡覺,超過了客房的最大數量,並且每張床最多可容納2人(2歲以下的嬰兒不包括在內)。)。但是,人數可能會根據客房的大小而受到限制。如果您使用它,將向您收取額外費用。
【附表2】懲罰(第5條關係)
1.正常期間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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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14人
[無事先通知下未入住]100%
[當天]80%“前一天” 20%“ 2至9天前”-
超過15人
[無事先通知下未入住]100%
[當天]80%“前一天” 50%“ 2至9天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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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活動期間的罰款
在酒店附近舉行大型活動(煙火節,音樂會,體育比賽,博覽會,展覽,各種其他活動等)時,酒店將對特別活動和特定時期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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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人
[無事先通知下未入住]100%
[當天]100%“前一天” 80%
[2天至14天前]50%“ 15到30天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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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1.%包括住宿費用(包括方案)到罰款的比例。
如果根據其他關聯企業設定的取消政策計算的金額超過了上述計算的罰款金額,則將收取該金額作為罰款。
2.如果縮短合同天數,則無論縮短的天數如何,罰款僅在因縮短而無法中止合同的第一天收取。但是,對於上述(2)中的罰款,對於因縮短而未提供住宿的所有期間,取決於從提出縮短要求之日起至未提供該住宿的每一天的天數。由於縮短了,我會收起來的。
3.如果部分客人取消了合同,則將收取根據已取消合同的住宿費計算的金額的罰款。
4.如果酒店指定了適用上述第(2)項規定的事件和期限,則酒店應在該酒店的首頁和其他關聯企業的首頁上張貼該期限。
【附表3】補償費(第十三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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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14人
[當天]100%“前一天” 20%“ 2至9天前”-
超過15人
[當天]100%“前一天” 50%“ 2至9天前” 10%
---------------------------------------------------
(筆記)
1.%包括住宿費用(包括方案)以補償費的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我們的職責)
1.對於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而給客人造成的或因不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將賠償客人。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我們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是這種情況。
2.我們的住宿責任從客人在酒店前台登記住宿開始,到客人打開離境房間時終止。
3.酒店擁有應對火災的旅館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無法提供承包客房時的處理)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則酒店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如果酒店無視前款規定而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將向客人支付與罰款相當的賠償金,並將賠償金計入損壞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第十四條(處理存款等)
1.如果客人在前台存放的商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除非不可抗力,否則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您提供類型和價格的聲明,而旅客未提出要求,酒店將承擔高達50,000日元的賠償,我將給您賠償。
2.由於酒店的故意或過失,客人帶到酒店的未帶到酒店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丟失或損壞,在某些情況下,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客人未提前告知類型和價格,酒店將賠償最多50,000日元的損失。
3.我們不接受藝術品和古董等物品。
■第十五條(存放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之前,行李才被負責地存放,並在客人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還。
2.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酒店,將被保存一個月。但是,飲料,食品,報紙,雜誌,雨傘和其他被視為丟棄的物品將在第二天處理。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旅館對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責任在前款的第1款和第2款的情況下應在第1款的情況下。應符合前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來賓責任)
1.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意圖或疏忽而遭受損壞,則將要求客人賠償酒店的損失。
■第十七條(免責聲明)
客戶有責任在酒店內使用計算機通信。對於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使用計算機通訊而導致服務中斷而給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概不負責。此外,如果酒店或第三方因我們認為不適合使用計算機通訊的行為而遭受損害,我們將賠償損失。
附表1:住宿費用明細等(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和第11條第1款)
*見表
(注)稅法修改時,以修改後的規定為基礎。
(筆記)
1.%是罰款與房費的比率。
2.如果縮短預訂天數或房間數,且適用的縮短時間屬於取消政策,則將根據取消政策的適用率收取罰款。
3.對於20間或20間以上客房的預訂,如果在住宿日期(或接受申請的日期,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的30天之前取消了部分住宿預訂,則住宿數量20%(如果是分數,則四捨五入。取消對應於的房間數量的預訂將不收取任何費用。